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清松
被 告 許順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