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 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被 告 楊文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867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