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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小字第 3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
送達代收人  林鴻安
被      告  施宏樫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38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