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小字第 3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5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洪子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057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8131元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