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趙蔚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039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7557元自民國101年7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