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7號
原 告 正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倪文進
吳昆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富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被告倪文進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被告吳昆龍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如被告倪文進、吳昆龍願以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