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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0號
原      告  曹婉玉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江俊霆  
            九龍灣通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玲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鑑定單位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尚有部分事項漏未鑑定,須請其補充鑑定,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