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簡字第20號
原 告 曹婉玉
被 告 江俊霆
九龍灣通風企業有限公司
上2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
宣判,茲因本件鑑定單位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尚有部分事項漏未鑑定,須請其補充鑑定,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