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簡字第228號
原 告 陳柏璋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憲勝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請求被告賠償生活支出費用,此部分應補正請求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
二、原告補正
上開事證,應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