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景隆興業有限公司
兼
兼 上二 人
即 被 告 陳家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陳家翎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