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簡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84號
原      告  黃連同
被      告  洪維城
            洪宗彬
            黃淑華

            莊泮耕
            陳東峰
            莊善捷
            鼎富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  
訴訟代理人  吳珮衿
被      告  黃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5關於「黃泮耕」之記載,應更正為「莊泮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