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簡字第284號
原 告 黃連同
被 告 洪維城
洪宗彬
黃淑華
莊泮耕
陳東峰
莊善捷
鼎富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登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5關於「黃泮耕」之記載,應更正為「莊泮耕」。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