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簡字第 3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照護費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335號
原      告  洪宗鄰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郭美幸  
訴訟代理人  顏嫦娥  
被      告  王晨誼  

            陳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8977元,及被告王晨誼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被告陳美蘭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其等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晨誼於民國110年5月3日與原告簽立委託照護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委由原告代為照護訴外人王銘賢,並約定每月照護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及衛生耗材費3000元,且外送就醫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另外收取,被告陳美蘭則為系爭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被告王晨誼自110年8月起至113年6月止,積欠原告照護費用及外送就醫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共計16萬8977元,經電話、存證信函及通訊軟體LINE訊息催討,均遭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萬89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委託照護契約書相關附件資料、王銘賢積欠委託照護費用一覽表、信封封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認,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