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3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郁玲
被 告 莊阿祝
訴訟代理人 楊文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9615元,及其中新臺幣11萬6988元自民國102年5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