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401號
被 告 張嘉宏
訴訟代理人 黃奕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872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