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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簡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45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鄭如妙
被      告  洪鳳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請求,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