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簡字第45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鄭如妙
被 告 洪鳳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為請求,查被告之
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
特別審判籍之規定,
難認本院有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
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