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簡字第56號
原 告 黃上即黃耀霆
被 告 林紀妍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元。
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表、答詢表等附卷
可稽,是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