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國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嘉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
被告張嘉豪(Z000000000)之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