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文淵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
當事人能力之欠缺,並提出載明被告之姓名(如被告有未成年人,應一併記載其
法定代理人)、
住居所、
適當明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更正後
起訴狀,且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此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
惟被告甲○○已於112年2月24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則本件被告甲○○之當事人能力
顯有欠缺,原告以死亡之甲○○為被告提起訴訟
於法不合,
爰限期命為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