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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文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當事人能力之欠缺,並提出載明被告之姓名(如被告有未成年人,應一併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居所當明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更正後起訴狀,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被告甲○○已於112年2月24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本件被告甲○○之當事人能力顯有欠缺,原告以死亡之甲○○為被告提起訴訟於法不合限期命為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