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李皇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旭利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3,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
繼承人陳佳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按本件
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三、請依
上開第二項資料,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
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