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補字第35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 0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美智等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