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補字第41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承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提出被告承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