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補字第4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