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補字第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巫玉麟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提出民事
準備書狀具體敘明件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修理零件為『全新』或『中古』?如屬全新者,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若干元?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
暨檢附車廠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計算式、系爭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照片。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
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
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