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補字第540號
原 告 薛富元
被 告 洪永化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永化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部分,應依後附表格一、二、三,陳明支出費用情形,提出相關證據。
㈡原告應提出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前之在職證明,並提出車禍前5年之薪資紀錄。
㈢原告請求車輛修理費用1萬元部分,應提出行車執照,並提出估價單或統一發票,並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原告如
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
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㈣原告應陳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㈤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是否曾提起刑事訴訟?如有,請陳報向何警察機關報案或何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如已有刑事案件案號,請一併陳報。
三、原告補正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表格一:醫療費用
表格二:看護費用
表格三:交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