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補字第63號
原 告 黃文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三菱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