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補字第83號
原 告 劉正誼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程裕間請求車輛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