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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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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4 年度斗小字第 1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499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4,162元,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