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9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竣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9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480元,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利息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