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9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威財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政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96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