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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4 年度斗小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字第216號
原      告  朱漢坤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MO購物台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查被告公司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號4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