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斗小字第216號
原 告 朱漢坤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MO購物台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為請求,查
被告公司之
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號4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