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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4 年度斗小字第 2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17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軒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15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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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