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富茗
被 告 許亞娥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004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5,244元,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