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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4 年度斗小字第 2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7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楊鈞泓(原名:楊緯傑,即楊四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四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096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1896元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73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四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