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7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楊四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096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1896元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3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四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