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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4 年度斗小字第 2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83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潘信佑  
被      告  陳春秀  
            陳春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