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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4 年度斗小字第 3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31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陳盈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7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利息計算表
編號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750元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3570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3990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375元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909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508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4750元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770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898元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2768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3135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8355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3萬87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