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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4 年度斗小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字第338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韓佳君  
            林保全  
            林桓陞  
被      告  謝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宣判,茲因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書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