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斗小字第338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保全
林桓陞
被 告 謝水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1月13日
宣判,茲因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書狀
繕本未合法送達
被告,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