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40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姿愉
張鈺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782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萬4,587元,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