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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4 年度斗小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字第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王震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宣判,茲因原告於114年4月22日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