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斗小字第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致安
被 告 彭國禎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4日
宣判,茲因
就審期間不足,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