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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4 年度斗簡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斗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黃業升
黃睬媛
鄭黃文利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力元
被 告 蘇鍾煒
喬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煌
上列
當事人
間有關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茲有尚待調查之事項,
爰
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再開
言詞辯論
程序,原告並應
攜帶
受領
強制險
給付之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