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4 年度斗簡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17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李永煌
被      告  羅禾茂
訴訟代理人  阮聖嘉律師
            葛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8,36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8,3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