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246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林美津
被 告 蕭名翔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468元,及被告蕭名翔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被告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47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