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斗簡字第35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宜錩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1,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已繳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20元,本院
乃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於114年11月5日送達至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答詢表、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