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6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 樓、00樓及00樓
被 告 蕭廷安
訴訟代理人 陳山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2,47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
違約金。
三、本判決第1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萬2,47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