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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4 年度斗簡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經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陳福生
訴訟
代理人
陳惠如
原 告 陳福來
陳文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陳金村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經界事件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
年籍資料
請勿遮隱),全體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聲請
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