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斗簡調字第270號
原 告 劉文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島衛材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
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原告應提出
上開914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書,如上開房屋已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原告並應提出由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