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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4 年度斗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沛驊航空貨運
承攬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祐宇
被 告 盧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濱
上列原告與
被告
盧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7,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