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斗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氏存 住彰化縣○○鄉○○村○區○路00巷0 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
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原告應提出經營Times台中東海夜市停車場
之經營契約書、停車收費標準依據。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