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斗補字第3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
閱卷,並於閱卷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
被告姓名、
住居所、年籍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本院已依原告
聲請向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察機關函調得該次交通事故資料在卷,原告應到院
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