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斗補字第60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文玉之
繼承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
繼承人劉文玉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以劉文玉(Z000000000)之繼承人為被告,然劉文玉於起訴前即民國113年7月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依法應將劉文玉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資料,逾期未遵行,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