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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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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5 年度斗小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133號
原      告  許景耀
被      告  吳耀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4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73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